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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李* 安徽-宿州 其他咨询 2020.10.28 23:05:22 366人阅读

私自处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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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  新闻背景:  老鳏房产赠与前儿媳,儿女要求赠予无效  家住历城区的老徐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老徐与老伴A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  1999年,老徐的儿子B与C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再生子女。因B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C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B与C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C登记结婚,此时C也已年近60岁。  B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C并进行了公证。为此,B与姐姐大徐将父亲与C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姐弟俩认为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老徐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B和大徐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老徐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C。  审理:  夫妻一方无权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老徐未经大徐、B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C,赠予合同无效。  知识延伸:  最高人民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020-10-28 23:0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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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公私财产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劳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将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那么就一直是个人财产,不会因为长期共同生活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关键是看这个财产是在婚前取得的还是婚后取得的。对于有权属登记的婚前财产比如房屋、车辆等,可以找到相应的机关开具证明,或买卖合同、转账凭证、登记信息等都可以做为证据。但是一般的小额的财产还是要自己想办法找证据证明的,比如买卖发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对《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方以个人资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安置费虽然是所在企业或政府对职工或公民今后的生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个人身份有关,但是安置费不是所在企业对个人的赠与,也不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其性质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是相同的。  因此,安置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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