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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