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各地具体标准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 (一)、 (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过去已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遗属补助标准。 三、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范围、资金列支渠道等问题,仍按鲁劳社[2003]3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活动的时候,造成被执法人员死亡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受害人家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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