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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员工可以申请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陈* 河北-邯郸 合同效力咨询 2020.09.27 19:08:31 304人阅读

公司拖欠工资多久,员工可以申请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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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020-09-27 19:09:31 回复

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约定付出劳动,公司就要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工资。而有些公司因为经营出现问题,公司财政吃紧一时拿不出工资,所以拖欠工资。如果一直拿不出钱的话,即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过,有些人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仲裁。 首先,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支付工资的,即属于拖欠员工工资。 其次,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后,只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实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间不受限制。不过,实践中发现公司有故意拖欠工资的行为,拖欠一周以上的就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并且,投诉之后还是继续拖欠的,员工即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另外,如果公司找出其他理由拖欠工资,那么按正常发放工资日期推迟半个月不发,并且没有明确发工资日期或者以其他借口不肯支付工资的,员工可以不用继续等待,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最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先要准备好如下材料: (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 2)到工商局查询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 3)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应该说,失业金的领取条件特别多,员工很难拿到这个钱。

办理失业金领取各地规定不同,下面我拿深圳来举例吧,在深圳领取失业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员工缴交失业保险满一年;
2、必须是非员工自愿离职,如:单位裁员、解雇、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等;
3、已进行就业登记,有就业意向。

上面第2点提到的非员工自愿离职,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用人单位辞退、开除的;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先到单位所属地劳动站办理就业登记,表示就业意向。进行就业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4、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必须体现是非本人自愿离职)。

进行就业登记时,资料审核通过的,劳动站会出具受理回执,员工持回执到属地社保站申请失业金领取,申请失业金领取需带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银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
4、进行就业登记时开具的受理回执。

社保站受理后,一般在次月中旬发放失业金,失业金直接打入员工账户,不发现金。

其他说明:
1、员工失业期间,由社保局给员工购买社保医疗保险,所以,员工失业期间不得找工作,因为找到工作后也买不了社保,员工身份证号被社保占用,如果单位强行调入,则被社保局视为该员工已经再就业,而停发失业金。

举例:张三2014年8月10日离开A公司,同时进行了就业登记,并已向社保站提出失业金领取,社保站已受理,按理说,失业金将于9月15日左右发放到张三的银行账户。然而,张三还没等到失业金到账,就于9月5日找到了新的工作,被B公司录用,这时,B公司在给张三买社保时,发现张三正在参保中(张三失业期间由社保局给张三买了医疗保险),如果B公司强行调入张三的社保,社保局则停发张三的失业金。

2、员工在失业金领取前找到新工作的,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停领,社保局受理后,停发失业金,同时,将失业金领取月份累计,等该员工下一次失业并申请失业金领取时,一并累计领取的月数。

举例:张三于2013年7月1日入职A公司,同时开始买社保,于2014年8月10日非本人意愿离职,同时申请领取失业金(按深圳规定,张三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失业金),根据上面论述,张三的失业金应该在9月15日左右发放。然而,张三于9月1日找到了新工作,入职B公司,于是张三向社保局申请停领,社保局受理后,由B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张三于2015年8月又失业了,那么,张三这时可以申请领取的失业金,就包括之前停领的一个月,以及后面的一个月(第二次缴交失业保险满一年)。
以下是上面论述引用到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员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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