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此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年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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