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宅基地赠与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条规定明确了宅基地就是县级政府批准,就别瞎折腾宅基地了,政府不允许、不同意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首先,根据规定,办理出让土地赠与过户手续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登记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对于出让者已购公有住房在办理土地赠与的,提交补交土地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房屋登记表等等;
3、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必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条规定明确了宅基地就是县级政府批准,就别瞎折腾宅基地了,政府不允许、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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