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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进厂的时候说的是做蛮一周不做了

ask****590 广东-东莞 工伤纠纷咨询 2020.03.29 11:10:49 396人阅读

刚开始进厂的时候说的是 做蛮一周不做了 就结清全部工资 招聘上也是写着离职结清全部工资 现在厂里想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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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了,到期直接办理离职手续,并且要求单位结清工资即可。并不需要什么理由。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工资,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03-29 11:26:49 回复


1.根据您的情况,这家服装厂应该属于私人企业,您与该老板形成的并非劳动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此,您与该老板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2.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双方约定了支付报酬的期限,则该老板应该在约定的期间内支付,没有约定的,也应当在您将做好的衣服给他时支付。
3.自去年10月至今,该老板始终未支付报酬,已经构成违约,您有权要求其支付,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果您当时接下该工作时,对方是以该企业的名义,则您现在也可以要求现存的企业支付您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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