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中,大家在工作时难免会遇到受伤的情况,可有时候对于这伤到底属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往往容易产生争议。比如员工觉得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的伤,应该算工伤;但单位却认为这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这种争议一旦出现,会让员工心里没底,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会让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那么当是否是工伤存在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
一、明确工伤认定标准
要解决是否是工伤的争议,首先得清楚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比如小李在车间工作时,被机器砸伤了脚,这就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二、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举证责任分配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比如小张称自己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单位却不认可,此时单位就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小张不属于工伤,要是单位拿不出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可能根据小张提供的证据认定为工伤。
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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