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巫XX于2021年3月3日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2021年6月1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原告为了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法院查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则依据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为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已经明确认定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不成立。
2.劳动关系终止时间
法院查明: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
双方主张:原告未明确提出关于终止时间的主张;被告主张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考虑到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之后没有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是合理的。
3.工伤待遇具体金额
法院查明: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法院核算的金额更高,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4.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问题
法院查明: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
双方主张:原告未特别强调此问题;被告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法院认定: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这是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的。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被告胜诉。原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同时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一定要及时去做工伤认定,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证据。当发生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纠纷时,要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仲裁结果出来后,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要及时起诉,不然可能会被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结尾
本案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了被告的诉求,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就有1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被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