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极力否认与王X的用工关系,若其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赔偿维权也将彻底受阻。2024年执业的李楠律师凭借执业经验,聚焦证据规则,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制定抗辩策略,成功抓住维权机会。
李楠律师接案后,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2024年执业的李楠律师,在劳动维权领域已有丰富经验,她深知证据对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她仔细研究了王X的情况,发现王X于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但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筑公司在仲裁阶段提出多项核心抗辩,试图否认用工关系。
20XX年X月X日,李楠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王X锦州银行工资流水,请求以此证明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体现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仲裁委初步答复需进一步核实。李楠律师补充理由称,工资流水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稳定的工资发放直接体现了双方的劳动报酬支付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最终,仲裁委认可了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随后,李楠律师又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为依据,请求证明王X日常接受某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仲裁委认为这些证据需要进一步关联性说明。李楠律师解释道,工服照片、工地标识牌和考勤记录都能直观地反映王X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管理,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仲裁委最终采纳了这些证据。
针对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李楠律师指出前者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后者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仲裁委起初对李楠律师的观点有所保留。李楠律师进一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详细阐述了这些证据的瑕疵和不具有证明力的原因。最终,仲裁委认可了李楠律师的观点,否定了公司提交的这两份证据。
庭审中,李楠律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大要件,清晰论述“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彻底击破公司所有抗辩。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李楠律师方代理意见,认定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王X后续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李楠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维护了王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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