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纠纷 > 江苏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处理“公司用工争议”案例经验丰富

江苏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处理“公司用工争议”案例经验丰富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3 · 1377人看过
工伤纠纷专业律师 陈步青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4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82512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咨询电话:17805135388
案例展示:19个
律师优势:;
更多>
导读: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民商事业务,尤其在劳动工伤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处理的XX工伤案件,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展现了其在该领域的实务能力。
江苏劳动工伤纠纷领域:处理“公司用工争议”案例经验丰富

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之间的劳动纠纷,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和陈XX律师处理。被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资由曹X通过微信发放,日常工作接受曹X安排,还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被告在送货途中受伤后不再上班。之后被告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典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案件。原告公司坚称被告系法定代表人曹X个人雇佣,试图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若此主张成立,被告维权将陷入困境。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核心在于证明被告与原告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非与法定代表人个人的雇佣关系

陈步青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包括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以及被告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这些证据成为了他在庭审中有力论证的基础。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的“个人雇佣”抗辩展开了有力的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同时,被告被拉入名为“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说明被告已被纳入公司的管理体系,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从属性。

陈步青律师一连串的追问,让原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X向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重合,被告被拉入工作群,均显示出被告与原告之间有较强的从属性。原告虽主张曹X系个人用工,但未能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还需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这一判决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支持了二倍工资差额,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再次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