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胥某某在2023年6月入职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派遣至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任操作工。2024年X月X日,胥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委托陈步青律师提起仲裁。
陈步青律师来自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此次面对的案件,是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双重主体,且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
陈步青律师深知本案的复杂性。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工资标准认定存在争议,第一被申请人主张工资中包含社保补贴应予扣除;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的关系也需要厘清;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是否因交通事故已赔付而受影响,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仔细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申请人负次要责任)、医药费票据(111365.18元)、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住院23天)、银行流水(证明伤前平均工资8137元,伤后仅发放18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材料为后续的庭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
关于医药费问题,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对于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02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592.17元、医药费33298.56元、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以上各项合计212617.83元。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本案的裁决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三条,《天津市人民XX办公厅关于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陈步青律师在这起复杂案件中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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