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受伤劳动者往往面临诸多维权难题。杨X作为某建筑项目工地安装工人,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他在住院期间与雇佣单位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获赔8万元,但经法定程序核算,应得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且劳动仲裁还败诉了。此时,黄宇杰律师的介入为杨X带来了转机。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深知在工伤维权案件中,当事人常因信息不对称,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处于不利地位。本案中,杨X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下签订协议,且对自身伤情、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缺乏判断能力”。黄宇杰律师紧扣这两个关键事实,指出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他主张该协议应予撤销,并且杨X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上,黄宇杰律师也展现出了专业能力。他提交《认定工伤决定书》,确立了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劳动关系应于次日合法解除,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依法核算工伤待遇也是关键环节。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精确计算了各项待遇,得出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在明确责任主体方面,虽然最初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黄宇杰律师尊重法院根据责任法定原则作出的认定,即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杨X与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某公司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05,802.74元,驳回杨X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中,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精准的证据梳理、严谨的法律论证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杨X推翻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追回了高额的工伤赔偿差额,有力地维护了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为工伤维权领域提供了一个符合高标准的专业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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