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先生于2021年3月3日到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6月13日,他在工作中不幸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然而,公司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巫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巫先生承担诉讼费用。这可把巫先生愁坏了,自己明明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劳动关系,还有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公司怎么能不认账呢?
在朋友的推荐下,巫先生找到了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了解情况后,决定代理巫先生进行答辩。
解律师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解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巫先生的住院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等。他还多次与巫先生沟通,了解案件的细节和经过。
在法庭上,解律师针对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对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他指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他结合巫先生的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对于工伤待遇金额,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核算出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巫先生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故公司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最终,法院采纳了解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法律干货提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当发生工伤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这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第二,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能随意否认。如果公司不履行义务,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医院病历等,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公司的不合理要求时,不要轻易妥协,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案例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提供,他专注于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会深入研究案件,收集相关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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