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上诉人A在B承建的高速公路项目作业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A与B就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及数额,以及C、D、E三家企业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信息
本案中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是云南工伤纠纷满林强律师,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曾系云南昆明某交警队特邀调解员,也是该律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工伤(工亡)案件600余件,尤其专精工伤不予认定案件。
梳理案情与明确焦点
满林强律师基于A的工伤事实、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一审诉求,明确上诉核心,要纠正一审在月平均工资、交通费等项目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主张C、D、E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性反驳抗辩
针对B的抗辩,满律师重点论证:《退场确认书》系B单方制作,劳动关系解除应以A邮寄《被迫辞职告知书》送达为准;医疗费为A垫付未获赔部分,无重复获利;停工留薪期12个月符合规定,无需延长鉴定;工资基数应按实际工作折算;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标准计算;C、D、E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举证与法律援引
围绕“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费用计算标准”“连带责任认定”三大焦点,满律师提交相关证据,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强调A的上诉请求符合立法目的。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A与B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确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明确费用承担,驳回A要求C、D、E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确定了诉讼费用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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