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背景与领域专长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执业于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广东肇庆,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在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有深厚实务积淀,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占比约40%,且在工伤案件纠纷衍生的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经验丰富。在民商事领域,承办案件达100余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占比约60%,并熟悉公司股权纠纷等关联案件处理。
二、重要经验与执业理念
黄宇杰律师参与过XX天公司、XX木制品公司、XXX公司等破产项目处置,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在工伤理赔案件方面,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其执业理念是以扎实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维权服务,维护工伤职工及家属合法权益。
三、工伤认定纠纷胜诉案简介
这是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原告A、原告B(系某职工父母)因某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黄宇杰决定。原告不服委托黄宇杰律师诉至法院,核心争议在于“48小时抢救时限”的起算标准及死亡不可逆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边界。
四、办案过程与策略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最大化保障职工权益”为核心目标,分四步推进案件。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属事实认定错误,且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构建完整证据链,整理关键证据,反驳被告观点,强调立法本意。庭审策略上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法理层面指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针对复议阶段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五、案件结果与启示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黄宇杰律师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负担。本案胜诉关键在于突破“48小时机械计时”误区,为同类案件中“抢救超时”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应优先保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