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审被告2公司的厂区内,一片繁忙景象。原告作为粮食运输经营者,将粮食运输至此,在卸货过程中,当他安装自带卸粮斗时,意外发生了。他不慎踩踏到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上,瞬间身体失去平衡,重重地摔了下去,受伤严重。这一意外,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伏笔。
一审判决引争议
本案被上诉人代理律师是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她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民商事等领域经验丰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其运输合同义务,属于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考虑到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然而,上诉人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自己无关,遂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鹿静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观点,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审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上诉人存在过错,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而且一审的责任划分适当,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至此,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尘埃落定,义务帮工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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