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单位有哪些
在我国,负责工伤鉴定的单位主要有两类。
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是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鉴定单位资格是否具备
工伤鉴定单位需具备相应资格。一般来说,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资格进行工伤鉴定。
其应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库等。
若要确定某单位是否具备工伤鉴定资格,可通过当地人社部门官网查询其公布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单。也可直接向人社部门咨询,核实该单位是否在合法的工伤鉴定机构名录内。若单位不具备资格却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可能不被认可,会影响工伤职工权益保障。所以,准确确认鉴定单位资格至关重要。
三、工伤鉴定单位不给盖章该怎么办
单位不给工伤鉴定盖章,职工可自行申请。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自行申请时需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等,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材料。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即使单位不盖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会受理并进行工伤认定。若后续与单位就工伤待遇等问题产生纠纷,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当我们了解工伤鉴定单位有哪些的时候,还需关注申请鉴定的关键衔接点。比如需先完成工伤认定,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提交申请,部分地区设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属的专业鉴定中心。此外,申请时需准备医疗诊断书、工伤认定书、身份证明等材料,且要注意时效(用人单位30日内、个人1年内),超时可能影响权益保障。如果您不确定当地具体的工伤鉴定单位,或是对材料准备、申请流程有困惑,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精准梳理,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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