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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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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8183人看过
导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拖欠工资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这都可以随时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很多时候,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都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劳动者必须要重视的问题。下面,律图就简要介绍一下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相关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款所指“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

  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

  总之,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需要解决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伤害,在更多时候,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可以查找相关《劳动法》的有关内容,以达到对自身问题的合理解决,当然,必要时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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