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医保卡看病了,还能认定工伤吗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使用医疗保险进行看病手续的处理并不等同于申报工伤纪录,因为这是属于一种非法的行径,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嫌疑存在。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工伤事故中需要接受治疗的员工来说,他们必须遵守工伤保险诊治方案中所规定的疗程以及目录管理要求,而这些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计划。如果已经投保,那么所有的相关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
如若未曾参保,则应由其所在公司负担其治疗过程中所产生出的各类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用医保卡工伤要自己负责?
在遭受工伤事故之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理当由法定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因此個人无需自行负担该项费用。针对用人单位而言,如其已按照法律法规为各员工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员工在实际工作日内因工负伤所需的各项医疗服务费用,如药品购置费用、住院治疗费用等等,皆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应付范围之内。
然而,如员工在工伤期满后,擅自利用自身的医保卡支付相关治疗费用,此举往往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工伤医疗费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两个完全独立且不同的报销体系,无法相互替代或者重叠报销。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遭遇工伤事件之后,病患不得以医疗保险取代申报工伤记录的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欺诈行为,涉嫌非法侵占医疗保险资金。每位雇员都需严格遵从工伤保险的诊治规范以及目录管理制度,诊查费、药品费等相关支出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会或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具体责任承担者则取决于可否正常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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