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罪 > 走私废物罪 > 走私废物罪认定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三是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四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

主要考虑三点:

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方式、多种不同行为对象,但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大致相当,不需要实行数罪并罚,因而采用选择性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而本罪所走私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属于废物的形态,不涉及行为选择或者对象选择的问题,且三种废物都具有“废物”这一共同特征,因此不需要采用选择性罪名,而应当采用概括性罪名,行为人只要走私上述三种废物中的一种废物就构成本罪。

三是走私废物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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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8 18:03:39

走私猪脚,价值十万,大概会被判吗?

梁卓律师

梁卓律师 最近回复:

具体可以联系律师面谈处理

2024-04-18 15:14:30

离婚判决书上孩子和我,迁户口必须和孩子一起迁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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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江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这个不是必须的。

2024-04-18 14:45:43

在网上购买物品被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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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荣(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基本情况说说希望帮到你

2024-04-18 14:23:01

我儿子现在借私人两千万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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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云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正在查看您的问题,请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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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网上贷款可能被骗走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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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最近回复:

是在哪里的呢,可以解决,现在案件到哪里了

2024-04-18 13:01:10

签了劳务合同,干了二天走人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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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海建律师 最近回复:

你好,劳务合同需要看看内容,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么不受对方的管束也制约。如果不知道如何应对,可以委托专业律师:yin_202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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