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走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走私淫秽物品罪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走私淫秽物品罪。如果走私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走私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走私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所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走私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走私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走私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走私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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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4 15:21:57

你好,法院让我提供被告的住址详细信息,还有身份证号,但是我不知道,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院开介绍信去公安查询,但你什么都不知道就没法查

2026-06-04 11:15:56

立案前被告人转移财产给兄弟姐妹怎么办

最近回复:

作为律师,我建议您在发现被告人有转移财产给兄弟姐妹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财产流失。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财产转移协议等,证明财产转移行为。如果财产转移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在诉讼中提出相应的诉求,要求法院确认该转移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同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情节对被告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4 08:08:40

申请仲裁流程是怎样的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申请仲裁前,需确认纠纷在可仲裁范围内,并准备好仲裁协议,这是启动仲裁的必要前提。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能确保仲裁程序顺利开展。 (2)起草仲裁申请书时,必须详细写明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这些内容是仲裁委员会了解纠纷情况的关键依据。 (3)收集合同、凭证等证据材料很重要,它们能有力支持自己的仲裁请求,增加胜诉几率。 (4)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仲裁费用后,仲裁委员会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5)受理后,仲裁委员会安排仲裁庭组成并开庭审理,当事人要按时参加庭审,积极陈述和辩论。 (6)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申请仲裁过程中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证据收集要充分合法。不同案情适用法律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3:10:16

正在经历虚假诉讼被执行,执行法官说,他只管执行,不管其它真假,是这样的吗

最近回复:

一般是的,除非你申诉相关部门立案再审且同时 裁定终止执行才行

2026-06-03 12:57:12

想了解,派出所受理民事纠纷的立案标准是啥

最近回复:

材料齐全就能受理,民事纠纷基本上有案必立

2026-06-03 07:53:57

当仲裁开庭被告缺席,仲裁要如何进行

最近回复:

1.仲裁开庭时被告缺席,不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仲裁委按程序送达开庭通知后,被告无故不到或中途退庭,仲裁庭仍会继续审理。 2.仲裁庭会根据庭审情况、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裁决。审理基于原告陈述、举证等,审查判断原告证据认定事实。 3.裁决结果对被告有法律约束力,若被告不履行,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6-06-03 00:40:15

起诉法人及公司,但法人及公司无能力还款,想追诉或执行追加实控人怎么办?(我与被告公司法人根本就没联系,一直与实控人联系)

最近回复:

你好,《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只允许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登记股东(未实缴、抽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没有法条直接规定能在执行阶段追加非工商在册的实际控制人。

2026-06-02 22:00:25

谁有资格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最近回复:

您好!有利害关系人和法定有关组织可以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2026-06-02 21:43:26

物业费上诉状收费多少?

最近回复:

你好,电话沟通更清楚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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