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侵犯财产罪 > 敲诈勒索罪 >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恐吓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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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4:02:34

关于数额较小的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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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额较小的医患纠纷,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沟通,把各自想法和诉求说清楚,看能否达成和解。要是协商不成,还可以找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实在不行,就可以考虑去法院起诉,走法律程序解决。但打官司要耗费时间和精力,所以能协商或调解解决最好。

2026-02-04 22:49:52

家人在医院手术后死亡,是个小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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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4 21:53:03

手术做错部位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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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做错部位通常是医疗机构责任。手术过程中,医院有义务确保手术操作准确无误。患者可与医院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患者要保留好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证明手术存在错误及给自己带来的损害。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026-02-04 11:20:49

孩子医疗事故发生责任归属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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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医疗事故责任归属依具体情形而定。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有过错致孩子受损,医疗机构担责,像违反诊疗规范、未尽说明义务等情况。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孩子损害,孩子可向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若因当时医疗水平限制难以诊疗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通常无过错不担责。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提升医务人员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循诊疗规范。 2.孩子家属遇医疗事故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相关部门加强对药品、器械等生产供应环节监管,保障质量安全。

2026-02-04 09:30:11

未成年人错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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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根据未成年患者主述及初诊未见异常的诊断报告,即作出误诊结论,违反了医疗者的基本注意义务

2026-02-03 18:25:57

法院对医疗事故审判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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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审判医疗事故案件,核心在于认定医疗行为过错及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这是公正判决的关键。判定医疗机构过错,看其诊疗中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违反相关规范可推定有过错,像手术违规致患者受损就存在过错。 2.因果关系认定上,需确定医疗过错是损害后果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如延误治疗致病情恶化,二者就有因果关系。 3.审判时会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等意见,结合病历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 解决措施和建议:医疗机构应加强规范培训,提高诊疗水平,避免违规操作。患者要及时保存病历等证据,配合鉴定等工作。司法人员要准确适用法律,依据综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2026-02-03 15:24:37

解决医疗事故的有效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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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有多种有效解决途径: 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双方直接就赔偿等事情沟通,谈妥后签订书面协议。 二是申请人民调解。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该委员会会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还能申请司法确认。 三是申请行政处理。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会组织调查,指导双方协商,若有违法行为也会进行处理。 四是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法院会依据法律判定责任和赔偿金额。 另外,患者要注意保留病历、诊疗记录、费用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找专业律师帮忙维护权益。

2026-02-03 12:09:32

你好,我现在遇到整形的医疗事故想跟您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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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您咨询的具体问题是什么

2026-02-03 03:30:32

医疗损害案件诉讼费收取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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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损害案件作为财产案件,其诉讼费缴纳与索赔金额紧密相关,按不同金额区间分段累计计算。 (2)各金额区间对应不同的交纳比例,如不超1万元每件交50元,超过部分按相应比例递增。 (3)以索赔30万元为例,先计算各区间费用,1万元内50元,1万至10万部分为(10万-1万)×2.5%,10万至20万部分是(20万-10万)×2%,20万至30万部分为(30万-20万)×1.5%,总和为5800元。这清晰展示了不同索赔金额下诉讼费的计算方式。 提醒:索赔金额的确定影响诉讼费缴纳,需谨慎评估。不同案情索赔金额计算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12:09:32

人在医院病例诊断是心肌梗死 在医院急诊实打一针 没到一分钟人没有心跳。后面做了尸检时急性出血坏死性以起休克死亡这种医院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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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医院是否存在责任需要结合具体诊疗过程来判断。从法律角度分析几个关键点:首先,心肌梗死本身属于危急重症,病情发展可能非常迅速。但医院在急诊处理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很重要,比如用药选择、剂量控制、急救措施是否得当等。其次,尸检结果显示急性出血坏死性休克死亡,这个结果与心肌梗死的常规发展过程存在一定差异,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医疗处置不当导致病情恶化的可能。比如使用的药物是否可能引发出血并发症,急救过程中是否有操作失误等。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 先封存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急诊记录、用药记录、监护记录等) 2.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判断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3. 如果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存在过错,可以主张医疗损害责任赔偿这类案件专业性很强,建议携带完整资料当面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他们能帮您更准确地评估医院责任比例和索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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