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矿罪 >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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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30 19:17:27

伤者不愿意出院怎么办,怎么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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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报警,然后告诉他扩大的损失你不承担。

2026-05-22 16:32:58

抢救不及时可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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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医疗过错是可以要求的。

2026-05-20 21:28:49

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想了解璧山县医保有哪些特殊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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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层次。根据重庆市统一的医保政策,璧山区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在各级医疗机构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约80%-90%,二级医疗机构约60%-70%,三级医疗机构约40%-50%。特殊报销政策方面,门诊特殊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重大疾病患者可申请大病保险二次报销,起付线以上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建议咨询璧山区医保局或登录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最新政策细则,具体报销标准以当年公布的医保政策文件为准。

2026-05-17 19:37:03

你好我医保交金华市的,在杭州看病,要不要办转院证明,报销比例会有区别吗?,想了解杭州看病和金华本地报销比例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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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院证明更好,异地就医报销比例和本地就医的比例肯定不一样,具体多少根据个人和各地的情况而定。

2026-05-15 20:37:05

拔牙拔伤了可以追究医院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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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牙时被拔伤,若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如操作不当、未尽到告知义务等),且过错与损伤存在因果关系,可追究医院责任。需保留诊疗记录、损伤证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确认过错后,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主张赔偿。

2026-05-15 02:03:24

在某医院种植牙齿被宣传暗示是德国的。随后多次询问得到回答是德国的。后签订合同完成手术后发现种植体注册是国械准字 并且生产商是合肥,上门询问官方人员一直说这是德国的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商生产。这是否可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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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种植体注册为国械准字说明是国内合法生产的医疗器械。如果医院宣传为德国进口但实际为国内生产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德国商标授权国内生产如属实属合法授权模式。关键在术前是否明确承诺德国原装进口。可向卫健委和市场监管局投诉。

2026-05-14 20:20:19

三年前去肾病科看医生说没事很正常,三年后消化科住院查出慢性肾炎,当时他没有开检查就看中药,我吃了一次,一个月后出现血尿,他是否构成漏诊,我去问他他说这个病很隐蔽,你没和我说水肿血尿,不然我肯定给你查,我都是不知道。

最近回复: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三年前肾病科医生未能通过必要的检查发现你的慢性肾炎,而你后来出现了血尿等症状,可能存在漏诊的情况。漏诊是指医生因疏忽未能诊断出患者已有的疾病。你可以要求医院提供当时的诊疗记录,查看是否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诊断过程。如果确实存在漏诊,可以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的解决请求,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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