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矿罪 >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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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5 09:26:08

经济损失该如何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近回复:

1.认定经济损失要结合具体法律关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经济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直接损失是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现有财产减少。判断标准是损失实际发生且能拿出证据证明,像财物损坏的评估价值、已支付的费用等,得有发票、转账记录、鉴定报告这类证据。 3.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要是没发生违约或侵权行为,当事人本来能得到的利益,比如预期利润、租金收益等。认定间接损失有三个条件:首先,损失是违约方或侵权方在行为时能预见的;其次,损失和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最后,损失金额能合理确定,得有行业平均利润率、合同约定收益标准等计算依据。 4.不管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要靠证据来认定。没办法举证或者损失不确定的部分,一般不会得到支持。而且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能超过违约方签合同时或者侵权方行为时应该能预见到的损失范围。

2026-02-05 06:36:19

公司采购设备没标单价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公司采购设备未标单价,应先协商补充单价,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按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则按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履行。 1.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明确单价,协商时注意留存邮件、聊天记录等沟通记录。 2.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参考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如以往交易的固定价格、行业通行价格来确定单价。 3.若上述方法都不可行,按市场价格履行;属于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4.若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诉讼时可申请对设备价格进行评估鉴定以确定合理单价。

2026-02-05 05:58:18

若劳务公司出现欺骗行为要怎么办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证据收集是处理劳务公司欺骗行为的基础。合同、聊天记录、工资条、工作证等材料能够直观地展示劳务公司的欺骗行为,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2)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欺骗,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是重要的维权途径。劳动监察部门可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而劳动仲裁能让劳务公司承担支付经济补偿、赔偿损失等责任。 (3)当欺骗行为涉嫌诈骗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必要的。通过刑事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5 05:32:54

公司赔偿损失的情况具体有哪些

最近回复:

公司需在多方面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领域,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按经济补偿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造成损害的也需赔偿。合同方面,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当于违约损失的赔偿责任。侵权方面,经营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对外担责后可追偿。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流程,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诚信履行合同,避免违约。 3.加强经营活动管理,防范侵权风险,如确保产品质量、做好环保工作。 4.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约束董事、高管行为,降低内部违规风险。

2026-02-05 05:08:17

个体改法人都需要什么资料

最近回复:

个体工商户不能直接变更为法人企业,若要转型,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注册法人企业。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市场主体的规范管理和信息准确。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个体工商户注销时,提前准备好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部门清税证明等资料,按流程完成注销。 2.注册法人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要准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公司章程等一系列资料。可提前了解各资料的具体要求,确保准确无误。 3.整个转型过程可咨询专业的工商代理机构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更详细准确的指导,提高转型效率。

2026-02-05 01:48:43

个人为公司干活,对方索要发票怎样处理

最近回复:

个人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要求提供发票,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需准备身份证、合同或业务发生证明资料,可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部分地区支持线上办理。 代开发票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征收率通常为3%,有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劳务报酬所得按综合所得计税,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为确保代开发票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建议: 1.如实填写开票信息,确保业务真实,避免虚假开票。 2.若对税务处理不确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2026-02-04 23:43:35

公司法人从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是否可行

最近回复:

公司法人从私人账户转账到公司是可行的,但需明确资金性质并遵循相应规定。若作为投入,属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要按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以明确股东权益变化;若作为借款,公司与法人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 为保障资金往来合规,可采取以下措施: 1.转账时备注款项性质,如“投资款”或“借款”,方便财务准确记账和税务处理。 2.资金往来要符合财务制度和税务规定,避免财务混同。若出现财务混同情况,法人可能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6-02-04 21:19:28

想了解,法人用公司贷款股东不知情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股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你作为股东的处理重点应是尽快查清事实、评估自身风险,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权。通常,只要你不涉及个人担保或滥用股东权利,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公司利益可能受损。

2026-02-04 21:18:08

公司法人以公司名义贷款没有告知股东。股东需要承担贷款吗

最近回复:

股东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贷款,你作为股东的处理重点应是尽快查清事实、评估自身风险,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权。通常,只要你不涉及个人担保或滥用股东权利,个人财产是安全的,但公司利益可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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