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非法采矿罪 > 非法采矿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采矿资格,但为了获取矿产品而持有的心理态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

1.无证采矿的行为

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6条的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矿区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划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二、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同时,《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对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级权力机关制定。凡未经过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均视为无证采矿行为。

2.擅自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行为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采矿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国有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实行有计划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内采矿。如《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采矿的,即为非法采矿。

所谓“国家规划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备资源基地的矿区。

所谓“”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以国民经济来说,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

所谓”矿区范围“,是指矿井(露天采场)设计部门确定并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矿井四周边界的范围。

3.擅自开采保护矿种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所谓“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对国民经济建设、高科技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价值,资源严重稀缺,矿产品贵重或者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明显优势等,在一定时期内由国家依法定程序确定的矿种,如1988年《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除黄金之外,我国还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等等矿种列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4.“越界采矿”的行为

所谓“越界采矿”,是指虽持有采矿许可证,但违反采矿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矿地点、范围和其他要求,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进行非法采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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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09:57:35

我农村的,外面有多少自己的地方,洗衣水可以排外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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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不得随意排放污水。在农村地区,洗衣服产生的污水应当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能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中,以免污染水源和土壤。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28 01:31:17

村里养猪的味儿太大可以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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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养猪的气味太大可以举报。养殖异味属于环境污染问题。举报途径:1、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环保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处理;2、向当地生态环境局举报(养殖异味属于大气污染范畴);3、向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反映请求协调解决(养殖场一般需要符合环保要求的粪便处理和通风设施);4、如果养殖场存在违规排污(废水直接排放等),还可同时向12369环保举报热线投诉。相关法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0条对恶臭气体排放有明确规定,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026-05-25 22:39:51

我有一个环保行政处罚案件,属于首次违法,无危害,需要你帮忙处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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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联系我说一下具体情况

2026-05-25 18:10:30

雾水排河里了浇蒜死了早那个部门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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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指的是因环境污染导致农作物死亡的问题,可以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调查处理。同时,也可以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了解是否有相应的农业保险或者补偿政策。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18 14:07:10

开垦荒地种树影响农田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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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垦荒地种树,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如果影响到了他人的农田,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行为和后果来判定。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05 08:10:40

想了解,私人乱圈占草原放牧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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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乱圈占草原放牧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草原。违反规定非法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草原植被,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5-04 00:37:3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水资源费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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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式由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水资源费的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具体征收标准因地区、水资源状况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按照取水量、用水性质和地区水资源状况来确定。计算方式一般为:水资源费=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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