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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时间:2025.05.06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224人
律师解析: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建立有专人管理的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待设施。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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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孕育期特殊劳动保护主要有: 1、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 2、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3、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 4、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 更多>>
熊珂律师

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

熊珂律师从事法律工作接近10年,北京中银(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公司综合类业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 现为湖北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调解员,为数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各类媒体上发表过实务文章并接受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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