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 - 连云港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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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连云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021-07-03 19:2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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