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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辞退补偿的规定

时间:2025.05.2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辞退孕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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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稚心律师

广东深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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