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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请假国家规定

时间:2026.04.2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怀孕期间请假的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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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禾杰律师

云南仁悦律师事务所

王禾杰律师,从事法律工作9年,现任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二届律师代表,大理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金融保险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妇女儿童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王禾杰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认真理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细致梳理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以充分正确的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与经验:9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合同纠纷、交通肇事、婚姻家事业务、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刑事辩护等领域。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代理银行处置近百起案件,追回不良贷款超千万; 2、婚姻家事:代理女方起诉离婚,期间收集证据,为女方争取到10万元补偿金; 3、交通肇事:代理主要责任的肇事方家属,为其争取到超60%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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