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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不予立案标准

时间:2025.02.0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劳动监察部门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生争议的事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支付补偿金,或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经济补偿未达成协议,应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此纠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予受理。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或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如用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就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
3.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事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未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处罚。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无权管辖
4.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查处。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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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祯律师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从事法律行业逾10年, 原山东秉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类; 自2011年起入行以来,办理多起重大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债权债务以及婚姻家庭,抚养继承纠纷等案件。 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工作经验和办案经验丰富、思路灵活、沟通能力强,给当事人精准建议,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对案件质量高度负责的办案风格,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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