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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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享受者若在领取期内去世,其家人需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亲属可继承个人账户余额及利息,具强制性储蓄特征,受法律条款保护。其次,准备并提交逝者身份证明、户口登记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书及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经核实后办理。若逝者为企业员工,通过单位办理;无业者则前往社会保障中心。最后,根据享受政策前后情况,家庭成员可向单位或社保机构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

未达到退休年龄去世的,其养老保险金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需先办理死亡证明,然后可一次性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全款缴纳的本息。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继承人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在享受养老保险期间去世,个人账户累积的养老资金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直系亲属还可申请丧葬补贴和抚恤金。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时,资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但统筹基金不能继承,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依据相关法律,无遗嘱时,被继承人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一定份额。职工在职或提前退休去世后,其合格继承人有权继承个人账户内的储蓄额及本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工伤去世,其家人有权申请丧葬救助金与抚慰金;若提前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病残津贴,费用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员工养老保险未缴满离世,家属可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死亡赔偿;因工死亡,享受工亡赔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身故,家属可领失业保险死亡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