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
杨世远律师,1978年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曾任职民营上市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外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等职务。2019年加入北京天驰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现任律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主任,在企业合规领域,特别是人力资源合规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劳动争议类案件、婚姻家事类案件(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合同纠纷类案件、侵权纠纷类(交通事故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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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老板在试用期时,无理由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他需要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赔偿金的金额是经济补偿的两倍,而经济补偿则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来计算的。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不满六个月,那么他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职工在尚未达到一整月的工作期间离职所涉及到的薪资结算问题,我们有如下明确而具体的规定:首先,当公司职员决定离开任职公司时,其雇主应毫不延迟地在离职正式生效之时将所有的工资结清,进行支付;其次,若该职员尚处在试用期之内,则其所得薪资不能低于贵公司注册地所在地域的法定最低工资准则,同时也必须高于本公司同职位等级中的最低级别之薪资或依据就业协议中所载明的薪酬的百分之八十;极其重要的是,以上原则和规定是通用性的。

试用期工资发放的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试用期薪资的相关规定如下:试用期内所获取的薪酬不得低于雇佣方所在地区的最低收入水平,同时也不应低于本企业同岗位最小档次薪酬或者既定劳动合同下薪酬的百分之八十。薪资必须以此种法定货币进行支付,不得使用物品或者有价券证代替货币进行结算。若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亲自领取薪资时,当事人可以指派亲属或者委托其他人代为领取。除此之外,无任何特别情况与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试用期之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了试用期时长以及试用期薪资水平等多个层面。所谓试用期,即是指,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自身都需在这一期间内针对对方不能满足各自需求或不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情况展开考核与评估,从而实现彼此之间的双向选择及决策。

我国关于试用期内工资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对于试用期工资的明确规定如下:首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数额不得低于用工方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其次,该工资也必须满足,至少需是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次工资亦或是劳动合同时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水平;再次,工资应当以法定流通货币进行支付,杜绝使用实物以及有价证券进行替代性支付;最后,如遇劳动者因意外原因无法亲自领取工资,可以由其亲属等代理人代为办理手续。除此之外,未尽之处,参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