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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5.07.31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209人
律师解析: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情回顾:

小许入职一家公司,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许认为试用期过长不合理,与公司协商,公司却称这是公司规定。小许对公司这一规定不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公司与小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却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小许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调整试用期,若公司拒绝,小许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公司应当以小许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小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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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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