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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职公司要求提前走,是否合理

时间:2025.07.2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97人
律师解析:
1.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2.若按规定通知,公司要求提前走,通常不合理,劳动者有工作至通知期满的权利。
3.若与公司协商一致提前离职,或因自身过错被公司依规章要求提前走,可能合法合理。
4.公司无正当理由强制提前走,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维权。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他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公司却要求小朱提前离职,小朱认为自己有继续工作至通知期满的权利,不同意提前走,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觉得公司要求不合理,而公司坚称有自己的安排。

案情分析:

1、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是为使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等,小朱有继续工作至通知期满的权利,所以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其提前走理论上不合理。
2、若公司与小朱协商一致,小朱同意提前离职,那该行为合法有效;若小朱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过错行为,公司依规章制度让其提前离职可能合理。
3、若公司无正当理由强制小朱提前走,小朱可先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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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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