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减员要按法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来。
经济性
裁员时,公司要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才可裁员。
2.因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减员,公司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后
解除合同。
3.按程序减员,最晚提前三十天完成告知和报告;
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知解除不受三十天限制。
案情回顾:小胡所在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要减员。公司打算将小胡列入减员名单,一种方案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另一种方案是认定小胡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小胡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小胡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小胡对公司减员程序和时间安排提出质疑,认为公司未明确告知采用哪种方式,侵犯了其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因经济性裁员,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裁减人员。
2、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减员,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最晚需提前三十日履行相关告知和报告程序,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则通知
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不受三十日限制。公司应明确告知小胡减员方式及程序,保障其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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