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伤情鉴定书的出具时间依伤情情况而定,无绝对最晚天数限制,需待伤情稳定后完成,若鉴定久拖不决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督促。
法律解析:
伤情鉴定书的出具时间根据不同情形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二是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三是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需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文书。因此,最晚出具时间无明确绝对天数限制,关键在于伤情稳定情况,但应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若遇到鉴定久拖不决的情况,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督促,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伤情鉴定书的出具时间没有统一绝对的最晚天数限制,关键取决于伤情稳定情况,但需在合理期间内完成,若鉴定久拖不决,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督促加快进度。
1.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需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分析:
(1)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2)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3)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需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此类情形无明确绝对天数限制,关键取决于伤情稳定情况,但应在合理期间内完成。
(4)若鉴定久拖不决,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督促鉴定进程。
提醒:
伤情鉴定需依据实际情形等待对应时间,遇鉴定拖延时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其上级部门反映;伤情复杂需等待稳定的,应配合鉴定机构要求,避免因时机不当影响结果准确性。
(一)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二)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伤情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更为复杂,一时难以鉴定的,需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无明确绝对天数限制,关键看伤情稳定情况,但应在合理期间完成。
(四)若伤情鉴定久拖不决,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督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一)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二)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三)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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