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确定聘书期限,双方应友好协商,在聘书中明确写出聘用期限。
(二)若聘书未约定聘用期限,双方可再次协商补充约定。
(三)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可根据聘书相关条款或行业交易习惯来确定期限。
(四)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聘用关系,解除时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五)若聘书实质是劳动合同,要同时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结论:
聘书的最晚期限无法律强制上限,由双方合意确定。
法律解析:
聘书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其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未对最长期限作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可自由约定。若聘书未明确聘用期限,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聘用关系,当事人可随时解除聘用,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若聘书实质为劳动合同,还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时,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劳动合同法也未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年限设限。所以,聘书的最晚期限由双方自行商定。如果您在聘书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聘书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其最晚期限并无法律强制上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合意确定。法律未对聘书聘用期限的最长期限作出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可自由约定。
2.若聘书未明确约定聘用期限,当事人可先协议补充;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视为不定期聘用关系,当事人可随时解除聘用,但需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当聘书实质为劳动合同,需同时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例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时,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同样未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年限设限。
4.建议双方在签订聘书时,明确约定聘用期限,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若未明确约定,应及时通过协商补充协议等方式确定,以保障双方权益。
1.聘书属于民事合同,由民法典合同编来规范。聘书的聘用期限由双方商量确定,法律没强制规定最长期限,只要不违法,双方能自由约定。
2.要是聘书没明确聘用期限,双方可再协商补充;协商不成,就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确定不了的,就当作不定期聘用关系,双方随时能解除聘用,但要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
3.若聘书实际上是劳动合同,还得符合劳动合同法。比如连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劳动者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劳动合同法也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长年限。
4.总之,聘书的最晚期限法律没强制上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法律分析:
(1)聘书属于民事合同,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聘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无最长期限的强制性规定,只要不违法,双方可自由约定。
(2)若聘书未明确聘用期限,当事人可先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聘用关系,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3)当聘书实质为劳动合同,需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时,劳动者可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法也未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年限设限。
提醒:聘书期限虽无法律强制上限,但订立时要明确约定,若为劳动合同,需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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