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三种情形:
1.
协商解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双方要签订书面协议,详细明确解除的具体时间,以及工作交接等关键事项。
例如,约定好离职日期为下个月10号,在离职前一周内完成工作资料、办公设备等交接工作。
2.预告解除:
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
若是处于
试用期内,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
当预告期满,劳动者即
可离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但务必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比如,通过邮件、快递等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用人单位,并留存相关凭证。
3.即时解除:
倘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并且还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
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
解除合同时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办理工作交接,防止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不然可能需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在某公司工作,近期因个人发展想解除劳动合同。小许先与公司协商,公司希望他能晚些离职,双方未达成一致。之后小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邮件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不同意。然而在通知期间,小许发现公司未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小许决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许与公司协商解除未达成一致,此情况下协商解除不成立。
2、小许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合同,符合预告解除规定,即便公司不同意,预告期满小许也可离职。
3、公司未依法为小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小许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公司拒绝补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小许应依法办理工作交接,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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