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认定没有“六个月生效期”。
社保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一般60日内作决定,
事实清楚的15日内决定,
认定书送达职工或其
近亲属和单位时生效。
2.单位或职工对认定结论不服,60日内可申请
行政复议,6个月内可提起
行政诉讼。
3.6个月是行政诉讼
起诉期,从知道
行政行为起算,未起诉则认定决定具最终效力。
案情回顾:小许在工作中受伤,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部门受理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送达给小许和其所在单位。
单位认为工伤认定不合理,以存在“六个月生效期”,当前认定
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小许则认为
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即生效,单位应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工伤认定不存在“六个月生效期”的说法,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自送达给受伤害职工(小许)和用人单位时即生效,所以单位不能以所谓“六个月生效期”未到而拒绝担责。
2、若用人单位(小许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6个月是行政诉讼的
起诉期限,并非生效期限。
在此期间未提起
诉讼,工伤认定决定即产生最终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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