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一般情形下,处于
试用期时,若用人单位能证明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而
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给予
赔偿的。
依据《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需在试用期结束前,清楚地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况。
倘若用人单位能够拿出有效
证据进行举证,那么就可以合法地解除与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
不过,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便属于
违法解除。
举例来说,随意扩大“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将原本不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也包含进去。
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
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算,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
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小朱于今年初
入职一家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前一周,公司以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随意扩大范围,公司并未在试用期内明确指出其问题,且无法有效举证,小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案情分析:1、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届满前明确向劳动者说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并有效举证,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做到,随意解除属违法解除。
2、因公司违法解除,小朱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小朱工作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应按半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则为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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