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雇佣关系里,关于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
损害赔偿:
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需承担
赔偿责任。
若损害是由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
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能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雇员自身过错赔偿:
如果雇员是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自身损害,雇主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
比如,雇员在工作时无视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最终导致受伤,这种情况下雇员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雇主的责任也会相应减少。
3.安全生产事故赔偿:
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若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发包人、分包人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
建筑工程为例,若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分包人就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受雇于小李从事建筑工作。一次施工时,雇佣关系外的小胡开车不慎撞到正在作业的小许,致其受伤。小许认为雇主小李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李则觉得应由小胡赔偿。同时,此次建筑工程是小静分包给无资质的小李的,小静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并且小许在作业时未按安全规定操作,小李认为可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雇佣关系中雇员小许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小胡造成人身损害,小许既可以请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小李承担赔偿责任,小李承担后可向小胡追偿。
2、小许未按安全规定操作,存在重大过失致自身损害,可减轻雇主小李的赔偿责任。
3、发包人小静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小李无相应资质,应与小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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