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迟发
工资时,员工并非一定能
领取失业金。
要领取失业金,需同时达成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已缴纳
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这意味着只有在持续缴纳一定时间的失业保险后,才具备领取资格。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比如被单位辞退、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等情况。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进行失业登记是为了便于相关部门掌握失业情况,有求职要求则体现了员工有重新就业的意愿。
若单位迟发工资,员工以此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但这还不够,还要看是否满足其他条件,像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长等。
如果单位迟发工资,可员工仍在职工作,就不存在“中断就业”的情况,自然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
所以,不能仅依据单位迟发工资这一个情况,就认定员工可以领取失业金,必须结合上述全部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何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经常迟发工资。小何以公司迟发工资为由解除了
劳动合同,并前往
社保部门申请
失业金。社保部门在审核时,小何认为公司迟发工资,自己就应能领取失业金;但社保部门提出需综合考量领取条件,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领取失业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小何以公司迟发工资
解除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不过,不能仅依据公司迟发工资就认定小何可领取失业金,还需审核小何失业保险缴费时长等其他条件是否满足。若小何仍在职,就不存在“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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