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年休假安排的一般原则:
年休假并非绝对在一年之内有效。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工作的具体状况,同时充分考虑职工个人意愿,来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一般而言,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妥当。
2.跨年度安排的特殊情况:
然而,有些单位由于工作特点,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到年底无法停工,人员不能离岗等,确实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这种情况下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未安排休假的补偿方式:
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没办法安排职工
休年假,在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
不过,对于职工应休却未休的
年假天数,单位需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年休假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通常年休假会在一个年度内安排,但存在跨年度安排的特殊情况,并非严格限定在一年之内有效。
案情回顾:小何是某公司员工,公司每年按规定安排员工年休假。但今载公司因业务繁忙,无法在本年度内安排小何休年假。小何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
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公司却认为年休假必须在一年之内有效,小何未在本年度休假,不应获得额外报酬,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本案中公司因业务繁忙,存在跨年度安排的合理性。
2、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但需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小何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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