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职工
工伤治疗期间,单位需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工资福利。
2.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且需生活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前的
护理费由单位承担。
3.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单位难安排工作时,要按月发
伤残津贴,按本人工资一定比例。
4.职工五至
十级伤残,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约,单位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标准省级政府定。
单位应担责保障职工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单位未按原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其工资福利。小朱经评定伤残等级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其需要生活护理,但单位拒绝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前的生活护理费。另外,小朱被鉴定为
五级伤残,单位以难以安排工作为由,未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单位也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小朱遂与单位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单位应按原待遇标准按月支付,该单位未支付小朱治疗期间工资福利的行为
违法。
2、职工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前的生活护理费由单位承担,此单位拒绝承担该项费用不符合规定。
3、五级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需按月发放伤残津贴,该单位未发放伤残津贴的做法错误。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单位未支付损害了小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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