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支付补偿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无需支付补偿的情况
当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时,这种情况下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比如原本月薪5000元,工作内容和其他条件不变,续约时
工资提到5200元,劳动者拒绝续约,单位就不用支付补偿。
需要支付补偿的情况
1.用人单位降低条件续订:
若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原本月薪5000元,续约时降至4800元,劳动者不接受,单位就要支付补偿。
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导致
劳动合同终止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
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案情回顾:小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出续约。公司给出的续约条件较之前有所降低,小朱对此不同意
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终止。小朱认为公司应给予自己
经济补偿,而公司觉得是小朱不同意续约,拒绝支付补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若单位降低条件续约,劳动者不同意,单位应支付补偿。本案中公司降低了续约条件,小朱不同意续签,符合此情形。
2、补偿应按小朱的
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所以公司应依法向小朱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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