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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前最后一天提离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时间:2025.04.05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01人
律师解析:
1.通常,转正前最后一天提离职不用担责。
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转正前最后一天提离职,大多能满足提前三天通知的条件。
2.但要留意是否违反与单位的相关协议或保密条款。
有特殊约定的话,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单纯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离职,不违法违约。
3.若单位以通知时间不足等要求赔偿,要看有无合法依据,无法律支撑的,劳动者可不理会。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公司试用期即将结束,转正前最后一天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以小朱通知离职时间不足为由,要求小朱进行赔偿。小朱认为自己有自主择业权,且满足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自主择业权,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小朱在转正前最后一天提离职,大多能满足提前三天通知的条件,若单纯按法定程序提前告知离职,不违法违约。
2、若公司要求赔偿,需看有无合法依据。若小朱没有违反与单位的相关协议或保密条款等特殊约定,公司无法律支撑的赔偿要求,小朱可不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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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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