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务关系一般不由
劳动部门管辖。
劳动部门重点在于规范管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在法律性质及调整方式上有区别。
2.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依
劳动合同建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劳动并获报酬。
劳动部门对劳动关系有监管职责,涵盖劳动标准执行、劳动
合同签订与解除等。
3.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形成的民事
法律关系,双方以
劳务合同约定
权利义务。
它更多受民事法律调整,通常由法院等
司法机关管辖处理。
4.不过,某些情形下劳务关系会与劳动关系有关联或交叉,具体要依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定。
比如,当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工作中受用人单位较强管理时,就可能存在关系界定争议,需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准确判断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小许受小丽个人雇佣,为其家中进行装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工作完成后,小许认为自己的报酬过低,且工作强度大应享有
加班费用,要求小丽增加报酬。小丽则以劳务合同约定的报酬为准,拒绝增加费用。小许向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以双方是劳务关系为由未予受理,小许对此不满。
案情分析:1、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性质不同,本案中小许与小丽是劳务关系,由双方以劳务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一般不由劳动部门管理,劳动部门主要管理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签订合同,劳动者在单位管理下获取报酬,劳动监管会介入标准、合同等方面。而本案双方是劳务关系,多由民事法律调整,应由法院等机关管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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