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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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被判定为不受理后,不得再进行重新申请仲裁程序。当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某起案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加盖公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持有该文书的当事人即可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倘若劳动仲裁机构未能及时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作出相关决定,那么当事人有权针对该劳动争议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其合法权益。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结束后,要是出现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要是劳动仲裁的结果被法院撤销了,那么申请人可以在裁定书收到后的十五天内,就相同的争端提起诉讼。要是对仲裁决议有异议,那得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天内起诉,要是超过这个时间,裁决书就生效了,通常就不再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了。

在劳动仲裁请求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诉讼并重新申诉。但撤诉后需承担仲裁费用,且申诉次数增加会导致费用上涨。因此,当事人在决策时需谨慎考虑仲裁费用及申诉次数的影响。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调整或补充其诉求。举证期限内,申请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增加或更改仲裁请求。如仲裁机构认定请求符合受理条件,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其答辩权。被申请人如自愿放弃答辩权,则不受此限。

劳动仲裁若裁决不予受理,则无法再次申报。如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否定处理,应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当事人可据此直接向法院上诉。若劳动仲裁部门拒绝出具或逾期未做出合理决策,当事人也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