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八级伤残津贴金的发放,有以下相关规定:
1.发放标准:八级
伤残津贴金按本人
工资的70%发放。
这里的本人工资,具体是指
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
2.工资计算调整: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来计算伤残津贴金;
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
退休后待遇:当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会停止发放,开始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4.差额补足: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为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由
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二者之间的差额。
通过这些规定,能更合理地保障工伤职工的相关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其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小朱达到退休年龄办理
退休手续后,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要求按规定补足差额,单位却认为不应补足,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伤残津贴金发放标准明确,小朱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伤残津贴金。
2、小朱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伤残津贴应停止发放。
3、因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按照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补足二者之间的差额,单位拒绝补足的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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