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当雇主与雇工形成
雇佣关系后,雇工在进行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了
人身损害,那么雇主就有责任承担
赔偿事宜。
这是因为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雇主对雇工的工作活动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所以需要对雇工的人身安全负责。
然而,如果雇工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下雇主的
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这是因为雇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是导致其遭受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雇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除或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雇工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时受伤,通常情况下雇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因为这种受伤行为与雇佣活动无关,雇主没有义务为雇工的个人行为负责。
如果双方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那么定作人一般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这是因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主要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和方式进行工作,定作人只是对工作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对承揽人的工作过程没有直接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但如果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之,在具体的雇佣或承揽关系中,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双方对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
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雇佣小李干活,小李工作时受伤。小朱认为小李操作失误存在重大过失,自己应减轻赔偿责任,小李则要求全额赔偿。此外,小静找小胡承揽工作,小胡受伤后要求小静赔偿,小静称自己无过错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李的雇佣关系,若小李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依据相关规定,小朱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因为雇工重大过失可能是受伤主因。
2、在小静和小胡的承揽关系中,若小静在定作、指示或选任上无过错,一般无需担责,但若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