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如用人单位不愿与
劳动者续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反之,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举例来说,假设某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服务三年零七个月,那么他/她所能获取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四个月的工资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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